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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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徐梓軒 被告 游家豐
和解筆錄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羽玄書記官許博為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