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告甲○○籍設高被告乙○○籍設高
住高雄現應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張維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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