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二十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告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一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一四樓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