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37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藍○翔、藍○穎、藍○舜(基本年籍資料均詳卷)均自民國96年5月3日上午1時50分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