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謝宇欣 被告 陳昌 其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699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關於被告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關於被告 江若豪 部分,因其仍在通緝中,尚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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