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債權人 古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莫 (原名: 黃文英 )、 鄭梅香 、伍連建設有限公司、 林郁欽伍奇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按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80條定有明文。經查,股東 伍雲川 於民國90年11月11日死亡,請提出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查有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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