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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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債權人 黃束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泓旭 (原名: 潘永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一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裁定命限期補正本票原本,該裁定於108年3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以證其為執票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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