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住同上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62,1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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