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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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57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四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