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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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智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劍橋大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於99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4頁至第1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