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本件起因係網路購物糾紛,告訴人先以戲謔口吻回覆被告,被告受刺激後方有此行為,其情節雖尚屬輕微,然被告犯罪後僅承認講過上開話語,但否認侮辱告訴人,並質疑是受告訴人陷害等情節,本院認公訴人建議量處罰金3,000元,尚嫌過輕,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聲請人以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建請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惟被告既不承認有侮辱之犯行,且認為係遭告訴人陷害才會犯罪,被告對於自己行為之偏差並無認識,實難認其已無再犯之虞,因此本院認為不宜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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