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劉育琳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劉育琳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