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之注意義務而肇事,致告訴人乙○○受有傷害,復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騎車肇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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