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凰珠
洪至佑
陳睬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香水貳佰陸拾肆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及檢索系統資料、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該案查扣香水264盒,係侵害美商喬曼尼公司商標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仿冒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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