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李惠嬌
林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燕 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0街00號、7街4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顯示最近課稅之房屋現值)。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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