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高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殷宜 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請如期繳納。
二、訴之聲明...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請明確記載「金額為新台幣148萬元」。(其餘,在事實理由敘明即可)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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