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芳溪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詹冠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志宏
       張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中簡
字第89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號為本院
110年度中簡字第897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准予扶助
)等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
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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