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519號
原告 黃奕聰
被告 郭浿蓉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下午3時28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519號
原告 黃奕聰
被告 郭浿蓉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下午3時28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