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519號

原告 黃奕聰

被告 郭浿蓉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下午3時28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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