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57號
原告 高怡婷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雪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4,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