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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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4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楊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致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