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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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01號
法定代理人 余冠群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瑋嬅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茲因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爰命上訴人於114年3月18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