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司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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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司全字第1號

聲請人 黃俊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漢威陳正彥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釋明有何「請求之原因」以及「假扣押之原因」存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3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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