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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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81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莊淑真
被告 郭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