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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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09號
上訴人 張天南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俊雄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50元。爰命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