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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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1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告 顏漢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1元,及其中新臺幣4,631元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及其中新臺幣1,8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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