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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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49號

原告 黃清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進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萬9,8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2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8,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450萬元

450萬元

2

利息

本金450萬元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3萬9,890元

合計

493萬9,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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