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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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權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2號抗告人 丁俊元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以上抗告人因與被告 陳碧雪 等人間請求事件給付通行權償金等,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106年5月16日以其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於本院裁定駁回前(即106年5月12日)提出陳報狀補正為由,提起抗告,並有陳報狀1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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