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0號原告 林廷駿 訴訟代理人 黃秀苗 被告 張華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塗銷登記之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24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