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0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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