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6月14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