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貿東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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