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3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在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聲請人犯罪時間符合中華民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但迄今尚未接獲檢察官聲請減刑之結果,爰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以其所為上開犯行,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惟因上開罪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1紙在卷足佐。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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