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之公共危險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業已減刑之附表編號一竊盜罪,應執行拘役肆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與業已減刑之附表編號一竊盜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