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頂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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