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9月間某日起至91年11月21日凌晨某時止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3月7日以9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0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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