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順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22號、101年度執字第10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順啟因犯賭博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蔡順啟因犯賭博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
受刑人蔡順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5日│101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1號│字第49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565號│193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3日│101年8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565號│19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4月2日│101年9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202號│字第107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