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夢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簽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叁萬壹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狀之簽章,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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