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己○○
丁○○巳○○○
號3樓壬○○戊○○癸○○子○○辰○○
號寅○○卯○○
號丑○○乙○○甲○○丙○○辛○○庚○○前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集耀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查報因被告通行,致原告所有坐落臺北縣○○鄉○○段過港小段189地號及190-31地號土地所減價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無法依前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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