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197號聲請人( 黃俊達 即債務人)1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日
書記官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未有租金繳納││之紀錄,應提出聲請前一年內之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㈤應受扶養權利人「前配偶 張舒茵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贍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㈥聲請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任職於臺南市,應釋││明於本院轄區有居、住之事證。│├───────────────────────────┤│㈦預納郵費新臺幣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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