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