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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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乙○○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