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黃譯民
胡君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教育部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臺教人㈡字第1030179540號函之執行,惟聲請人2人均未年滿20歲,為無訴訟能力人,復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所為聲請自非合法。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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