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3號抗告人 林大為
陳立欣 鄭惟容 陳宗欣 曾議德 林易瑩 邱庭筠 吳馨如 邱鈺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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