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
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至123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至1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