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0號異議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廉政署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條定有得提出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提出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3年12月18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查系爭裁定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有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頁),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且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廖秀松(下稱廖秀松)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並非對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裁定,或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亦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後段、第486條第2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即廖秀松聲明異議,於法無據;至異議人魏高明並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其聲明異議,亦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