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並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