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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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第四十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並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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