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群利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群利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梁聖德 業於民國105年3月13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得之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經本院於105年12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債務人現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於106年1月3日補正到院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仍為梁聖德,因債權人對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規定,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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