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李古秀樓
李修凱 李元庭 被告 魏錦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