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玉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玉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2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確定;④脫逃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8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4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月確定;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①至④、⑤至⑦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55號及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2年確定,並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98年1月20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4年4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